提供水管的责任。

提供水管的责任。

根据1902年11月颁布的一项法令,埃尔帕索市授予戴维斯一个人建造和维护供水系统的权利,供该市及其居民使用,戴维斯接受了该法令,并签订了合同,按照该法令的要求完成所有的工作。

该条例规定,除某些用途外,每1,000加仑可收取的最高水价为20美分,但对所有已接驳水管的用户,规定最高水价为每月90美分。法令中还规定,戴维斯和他的受命人应该以适当的方式,自费在街道上进行挖掘工作。

在1905年之前。戴维斯把他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了国际水务公司,该公司在1907年10月4日在该市建立了一个水务系统:但从那一天起,该公司拒绝铺设服务管道——从水管到消费者的财产线。除非后者同意支付铺设这些服务管道的费用。该公司还拒绝维修现有的服务管道,除非消费者支付维修费用。

基于这些事实,市政府向法院提出了一项强制要求,要求公司自行铺设和维护从其总水管到消费者财产线的服务管道。

Ft似乎认为,该公司垄断了该市的公共供水,而该市的论点是,该公司有义务将其供水输送到消费者的财产线,而不向服务管道收取任何费用,而对服务管道的收费只是一种提高水费的方法,目的是使水费高于条例中规定的水费。

该公司声称,条例中规定的费率适用于已经或应该购买服务管的客户;过去的惯例是让每个消费者为从主管道到他的检波器的整个服务管道买单;他会在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拿走它的财产。如果ft有义务提供水和服务管道,公司也会考虑到,如果无法从消费者那里收取维修费用,ft就会违反其约束消费者修理服务管道的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该法令和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市政府可以维持其对mandamus的诉讼,尽管这一诉讼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主要的责任是向街道上的业主提供水,在街道上有水管,dutv做磨牙是必要的,以水的supolv财产。未能规定消费者应按固定费率和。此外,一个服务管道的成本,表明他不铺设这个成本。这与有关hv Davis自行挖掘和修理街道的条例的规定不一致,规定消费者必须为街道上的服务管道付费。

因此,Mandamus被法庭批准,要求该公司铺设和维护从其在任何街道或公共场所的主要管道到一个处所的财产线,在该街道或公共场所的所有者或居民需要水,并且自费维护所有现有的服务管道,从总管道到地产管道。这一规定不违反任何有效的合同,因为维护服务管道是公司的责任,而要求消费者维护这些管道的合同是无效的。

国际水务公司诉埃尔帕索市案,德州民事上诉法院。1908年10月;西南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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