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的室内火警警报
通过对《纽约市议员委员会》第21章第21章第21章第21章第21章第21章的修正案,自1918年1月7日起,私立学校免于私立学校被免除室内火警警报系统。消防专员。“学校”一词之前省略了“或私人”一词,因此该细分现在读到:
2.“室内火警警报。在每家酒店,住宿房,公立或私人医院或庇护所,百货商店和公立学校,应在消防专员需要的情况下放置并提供适当可靠的电气或其他内部警报系统通过上述专员,可以通过哪种警报或其他危险立即传达给建筑物的各个部分。火灾警报器和所有其他设备放置或保存在任何上述建筑物内,以防止或扑灭大火,或者用于逃脱的手段,以防万一发生火灾,应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立即使用的条件,统一部队的任何成员或消防部门的授权代表都可以随时进入任何上述建筑物,以检查此类设备或设备。”





















